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28日被逮捕,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初,被告人侯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从本村居民侯某某处购买了一辆豪爵钻豹x型两轮摩托车,该车系舞阳县X镇X村居民杨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570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杨某、王某以及公安干警魏国春、苗应宇等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车辆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购车发票及车辆信息表、行车证、立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所得车辆,仍然予以收购,价值57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赃物已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德新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