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X镇X村X号。。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平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