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莲民初字第X号
原告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浙江丽水世纪民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X路小转盘地下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章某与被告浙江丽水世纪民生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平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丽水世纪民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2月8日,原告为被告印刷名片及上岗证等,约定报酬612元,被告未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
被告浙江丽水世纪民生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印刷名片清单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丽水世纪民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报酬人民币612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丽水世纪民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章某人民币61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人民币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平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纪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