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潘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潘XX之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郑XX、侯XX,河南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焦某赔偿潘XX经济损失124749.46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XX以“焦某与其素有恩怨,开拖拉机故意将其撞伤,具有杀人故意,原判定性错误”为由、原审被告人焦某以“原判定性正确,但其有自首情节,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云
代理审判员李延年
二Ο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