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执行人盛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盛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盛某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钱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