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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日又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在老靳庄村东老拘留所院内盗走张文选存放在院内的6孔水泥管块109块,价值1853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到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于XX、冯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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