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田县邮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新田县邮政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顾能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益民、魏蓉参加合议,于2011年11月2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新田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唐箭,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泉、刘某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x年从外单位进入原新田县邮电局以临时工身份从事驾驶员工作,其提供的1996年湖南某邮电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第X号无固定的期限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被上诉人张XX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永州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另本案是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述事实,原判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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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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