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迎军,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纷争问题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建中
二00九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