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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男,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200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2005年1月28日,被告又重新立下借据,约定二年归还,按银行计息。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万元及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合计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丁自愿返还原告欧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尚欠利息3000元,合计1.3万元;此款限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元,同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被告刘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军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邝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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