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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符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丙房产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符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丙房产权纠纷一案,刘某丙于2009年11月10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临街六间两层砖混结构125.28平方米私有房产享有所有权。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符某、刘某甲、刘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某杰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某国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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