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二(商)重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目前查封的财产无法处分,被执行人王某已向申请执行人的受偿了人民币80,000元,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二(商)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