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27岁。
被告韩某某,男,29岁。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韩某某同意。
二、婚生女儿许某奇(8岁)、婚生儿子许某祥(2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