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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27岁。

被告韩某某,男,29岁。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韩某某同意。

二、婚生女儿许某奇(8岁)、婚生儿子许某祥(2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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