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西子花苑X号栋X房。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某于本协议生效2日内偿还原告洪某欠款本金息共计x元。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新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