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对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紫金苑、金桂苑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查处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向局领导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进行罚款,只是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少造成国家罚没收入损失x.42元。案发后,追缴罚款x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长垣县X乡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日记,造成损失认定情况说明,长垣县规划局证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将国家损失追缴完毕,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对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紫金苑、金桂苑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查处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向局领导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进行罚款,只是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少造成国家罚没收入损失x.42元。
另查明,案发后,已追缴国家罚没损失x.42元,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XX、王XX、王X、田X、赵X、麻XX、王XX、于XX、邱XX、夏XX、石XX、李XX、王XX、武XX、赵X证言,长垣县X乡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监理日记,造成损失认定情况说明,长垣县规划局证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将国家罚没损失追回,并已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