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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北关镇X村将王xx代销点营业桌内放的3705元现金及王xx的身份证和三张银行卡盗走,后在逃跑途中又将相府营村尹xx的爱玛电动车盗走,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赔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x、尹xx的陈述,证人尹xx、王xx、张1xx、张2xx的证言,书证:失主的收到条、户籍证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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