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绍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华、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某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86月9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杨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06年11月底分居至今。另查明,2003年,原、被告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石板滩居委会前进组新建四缝三间平房一栋,无其他共同财产。还查明,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现座落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石板滩居委会前进组的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归被告杨某某所有,若被告要变卖该房屋必须经女儿杨某同意。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建军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