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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又名石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6月8日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以下简称郏县农行)信贷科信贷审查员,2010年6月8日至捕前任郏县X路分理处会计副主管。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10月27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当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1月10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1月19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郏县农行信贷科信贷审查员期间,在帮助郏县X镇X村民杨某某、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程某某贷款时,分别于2010年1月、2010年2月,非法收受杨某某、程某某现金各1万元,并在贷款业务的审查过程某为他人提供帮助。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另查明,郏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线索,该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进行传唤。石某某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明,郏县农行出具的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郏县农行证明,郏县农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郏县农行农银郏任[2010]X号文件,郏县农行情况说明,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郏县农行信贷科信贷审查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能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庭审过程某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缴赃款,有悔改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蔡文利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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