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安银占、安福德(二人在逃)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荥阳市X镇X村楼上组西沟陈某选的桐树42棵。经鉴定,采伐林立木蓄积为19.8822立方米。
另查明,2010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同案犯安银占、安德福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