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华某,男,汉族,住(略)。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华某、华某诉被告华某、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华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华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两原告系其之子。原、被告4人分别于1981年、1983年及1987年申请获准后,建造了两层楼房X幢(三上三下)及平房1间,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丈量时,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以被告华某名义进行了登记。现原、被告之间因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两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其中东首X幢归原告华某所有,中间X幢归原告华某所有,西首X幢及平房1间归两被告所有。
被告华某、赵某对原告华某、华某的诉称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X镇(原为某镇)某村某丘x%地号上的房屋中:东首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华某所有,中间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华某所有,西首两层楼房X幢(一上一下)及平房1间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华某、赵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原告华某、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