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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郝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勃,河南隆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郝某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玉新,河南辉龙(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郝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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