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负责人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