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金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房屋一间、X号客堂一间六分之一、南过弄一间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黄某乙和被告黄某乙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1月1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