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昌楷与被执行人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昌楷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鸿鸣
审判员刘健清
审判员刘向国
二○○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