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梁某(原审被告人),男,1981年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胡某甲(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男,1980年生。系受害人胡某京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1957年生。系受害人胡某京之祖父。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丧葬费x.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某甲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告人、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某(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建领
审判员:周志峰
代审判员:曹亚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