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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晓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确认长沙市雨花区华星幼稚园为原告合法所有(包括经营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邹某某系长沙市雨花区华星幼稚园的举办者、园长;

二、长沙市雨花区华星幼稚园2007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床铺、桌子、椅子、电视机、VCD、空调、中巴车以及床单、被子)属于被告宋某某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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