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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拘留,2009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a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裴a及其辩护人何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裴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弄x休闲街x号x餐厅,乘被害人盖a用餐之机,窃得盖a挂于椅背上衣服内装有人民币17,000元的信封一个。

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裴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裴a配合公安机关起获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盖a。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盖a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裴系初犯、配合追缴全部赃款、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裴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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