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X路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郦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该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X路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