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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到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宜兴路将尉xx放在路边上的“速派奇”电动车偷走,经鉴定价值1300元。案发后,电瓶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尉xx、李xx、朱xx、孙xx、胡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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