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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羽,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冰,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豫粮大厦一楼。

委托代理人柯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某、陈某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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