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范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9年5月14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退回购物款338元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338元。2、赔偿其交通费、复印费、精神赔偿费等费用1000元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东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