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街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负责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军创,河南译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艳丽、赵某某,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街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军创,被上诉人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艳丽、赵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章
审判员常爱萍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