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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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温县X村北大江电焊修理部门前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牛某某轧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6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郑某证言,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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