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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又名妮X,女。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0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代理检察员张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伙同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均已判处刑罚)预谋采用封建迷信方式骗取钱财,作案时选择一名独行的五十岁左右的中年女性作为诈骗对象,先由一名女性同伙(甲)以问路或找人为借口接近被害人,然后另一名女性同伙(乙)上去与二人搭话,并以其知道某处有老神仙会算为由,甲、乙二人一起将被害人带至事先等候的男性同伙(丙)处(途中甲、乙先将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询问清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告知丙),丙虚构“其是老神仙的孙某,被害人的近亲属近期有灾(可能死人),需拿出家中所有的钱财经开光后方可消灾,并不能告诉任何人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将财物交给甲、乙、丙等人,并按照丙的要求往某一方向行走时,甲、乙、丙等人便拿着被害人的财物,乘坐事先等候接应的丁驾驶的轿车逃离现场。自200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孙某甲伙同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利用上述封建迷信方式,多次实施诈骗犯罪:

1、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均已判处刑罚)驾驶牛喜芳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窜至焦作市山阳区X路五号院,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张某乙现金5000余元及黄某戒指1枚,铂金戒指1枚,波导手机1部。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2162元。案发后,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共退还赃款2600元已退还被害人。

2、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驾驶牛喜芳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窜至焦作市解放区X路桥附近,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孙某丙现金x元。案发后,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共退还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

3、2008年4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驾驶牛喜芳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窜至焦作市山阳区X路X路交叉口北200米武警家属院门前,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张某丁现金x余元及黄某戒指1枚、黄某项链1条、钯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骗财物价值5028元。案发后,牛喜芳、孙某丰、崔战说共退还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

4、2008年4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驾驶牛喜芳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豫x),窜至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海泉中学”西邻一胡同,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杨某某现金x元及黄某项链1条、黄某耳环1副、铂金戒指1枚、黄某戒指2枚。经鉴定,被骗财物价值9756元。案发后,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共退还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甲退出赃款x元,已退给被害人杨某某。

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参与诈骗作案4起,诈骗财物总价值x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甲经沁阳市人民医院诊断,现属正在怀孕的妇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张某乙、孙某丙、张某丁、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牛喜芳、孙某丰、崔战京的供述;书证:年龄证明、投案证明、复印证明、发破案经过、退赃证明、领赃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及检查单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对被告人孙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翠霞

审判员王善亮

人民陪审员徐晓勇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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