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被告高x。
原告王x与被告高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常因琐事争吵打架,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被告已将陪嫁物品全部拉回娘家。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诉讼中被告认可2011年农历正月初三与原告发生矛盾,在正月十四经原告电话告知,被告将自己的生活用品从原告处拉回娘家,但不认可与原告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虽有矛盾,但根据庭审双方发生矛盾至今不过数月,诉讼中原告又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故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原、被告现存有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高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保健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邵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