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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住(略)。

被告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修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佳泰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刘泽宇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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