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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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高某某,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4日以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巩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证人金建平、俞萍、李广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在新乡市九州宾馆做防水工程的工程队负责人付XX要了一张河南省驻马店建筑行业空白发票(票号为x),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填写了防水工程款x元。该票经金XX、李XX签字后,在九州宾馆财务部吴XX处报销。其中的5500元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一台电脑送给了卫滨区消防队。剩余的x元公款被告人张某某据为已有。

(二)2004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在九州宾馆施工的某个施工队要了一张空白的河南省郑州商业发票(票号为x),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填写上了施工材料款x元。该票经金XX、李XX签名后,在九州宾馆财务部出纳吴XX处报销。被告人张某某将x元公款据为已有。

(三)2005年初,被告人张某某找了一张空白的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票号为x),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填写了电子工程系统款x元。该票经金XX、李XX签字后在九州宾馆财务部出纳吴XX处报销。被告人张某某将x元据为已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XX、吴XX、李XX、俞XX、李XX、崔XX、祝XX、卢XX等人的证言,证明材料、上蔡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记帐凭证及发票、履历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编委文件、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辩称,三张发票所支出的费用实际都是宾馆当时年份的费用支出,且经理、财务经理都签字后报销,自己没有贪污任何一分钱。

辩护人高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一是张某某没有承认将涉案公款据为已有的供述;二是没有人指认张某某将涉案公款据为已有;三是检察机关对张某某将涉案公款据为已有这一结论性法律事实没有进行任何侦查活动;四是没有证据或证据线索指明公款的用途去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将涉案公款据为己有丧失应有的关联性和排他性。故被告人张某某构不成贪污罪。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9月11日新乡九州宾馆情况说明,2、吴x年8月9日证明,3、李x年9月23日证明,4、金x年9月13日书面证明材料;5、李德XX会议记录,6、赵XX会议记录,7、俞XX会议记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1996年10月至逮捕前任新乡市九州宾馆会计,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任新乡市九州宾馆财务部副经理,2007年7月至捕前任新乡市九州宾馆财务部经理。

200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在新乡市九州宾馆做防水工程的工程队负责人付志中要了一张河南省驻马店建筑行业空白发票(票号为x),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填写了防水工程款x元。该票经金XX、李XX、张某某签字后,在九州宾馆财务部报销。其中的5500元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一台电脑送给了卫滨区消防队。

2004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在九州宾馆施工的某个施工队要了一张空白的河南省郑州商业发票(票号为x),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填写上了施工材料款x元。该票经金XX、李XX、张某某签名后,在九州宾馆财务部报销。

2005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找了一张空白的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票号为x),后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填写了电子工程系统款x元。该票经金XX、李XX、张某某签字后,在九州宾馆财务部报销。

另查明,以上三项共计x元,其中金XX从张某某处取款3000元;发给卢XX奖励5000元。剩余x元被告人张某某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这张x元的发票是送礼用了,其中用5500元买了一台电脑送给消防队了,没有开发票。这是2005年的开支没办法下帐,经请示金XX,他让我找发票处理掉,我就找了发票把这x元开支冲销后,吴群把借条都给我了。让金XX签名时一笔一笔都向他讲清了,给他说过后,我把条撕了。让李XX签名时,金XX已经签过名了,我给李XX说这是2005年一年宾馆送礼花的钱,金XX让我找的发票冲掉。李XX就签了名字。

这张x元的发票是一张虚开的发票,是2004年底处理2004年九州宾馆给税务及其他职能部门送礼的费用。因为2004年我们九州宾馆要为金悦酒店办理免税手续,所以把这x元送给卫滨区地税局、红旗区国税局的有关人员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送给了其他职能部门了,但是我想不起来是送给谁了。

这张x元的发票是我在新乡百货二楼一个叫李XX的人开的电脑耗材商店里找的发票,但不是张XX给我的,是这个商店里的一个年轻人给我的,发票内容是我找人填写的,现在这x元干什么用了我想不起来了。

证人金XX证:我认为这张x元发票上的内容是属实的,就是给防水工程施工队的工程款,施工队给我们九州宾馆开的发票。因为没有任何人给我说过这张发票上所列的金额有其他用途。

这张x元发票的内容我认为是真实的。因为这张发票有财务人员张某某和管工程李XX副总经理的签名,我相信他们。清单也是真的。钱谁取走的我不知道。是谁让我签名我记不清了。

这张x元的发票我认为就是在2004年左右九州宾馆购电脑的费用。x元钱是谁取走的我不知道。是财务上李广莲或张某某让我签的字,但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

金XX又证明,我从张某某处拿过3000元,公关部卢XX工作出色,奖励她5000元也是冲销的。

经九州宾馆领导和财务人员回忆,2003年到2006年期间,大致有二十余万元公关费用。在检察机关所说三张票的真实不否认,当时在封闭的情况下,票由我签字,就是真实的。不完全肯定这三张发票的真实性和虚假性,确实发生真实费用,怎样下帐不清楚。

证人吴XX证:张某某从我手中借用过现金,他借用钱时都是先给我打借条,而后再拿着齐全的单据找我抽取借条。其他人没有借过钱。

发票上的大写与小写款额不一致,我是按小写款额x元付的款。我印象中是张某某先给我打条借的钱,后来他将这张发票给我后,他将原先给我打的借条抽回了,这钱具体是分几次给的,我记不清了。

这x元是经我手付的款。发票上显示的宾馆装修费用,但具体干什么用的我不知道。张某某是经手人,所以有他的签名。按照宾馆的规定,谁是经手人,谁在票上签名,我就给款支付给经手人。张某某分几次借的我记不清了。

这张发票上的x元是经我手付的款,付给张某某了。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这次也是张某某先给我打借条拿走的钱,具体是分几次拿走的这x元,我记不清了。后来他就拿着这张发票抽回的借条。

证人李XX证:这张x元的发票是张某某让我补签的发票,他给我说:宾馆有一些业务费用需要处理,我找了个发票,金总批过了,你补个字吧。我就签了名字。其实这张发票是虚开的,不是真实的防水工程花销。

这张x元的发票我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了,这张发票肯定不是九州宾馆购买的装修材料。但这x元是干什么用了我记不清。这张发票是张某某让我签的字,他让我签字时是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

证人俞XX证:没有人给我安排过给别人送现金。我记得在2005年左右,金建平安排我去红旗区国税局给一些领导送过一些宾馆生产的月饼,我没有和张某某去给别人送过现金。

证人俞XX又证,班子成员说过冲帐的事,怎么冲的我不知道。奖励卢x元有这回事。成立两个新酒店有相关费用,班子成员研究过,开支情况知道,票据怎走班子会上说过,款项下落不太清楚,有公关费用、消防等。

证人李XX证:我本人没有给别人送过礼品或现金。过节时会用一些宾馆生产的月饼等产品给银行、税务等一些关系户。但这些基本上是张某某经手的,我也没去过。

这张x元的发票不是经我手的,具体干什么用我说不清,这张发票的经手人是张某某,我在上面签字只是以部门经理的身份签上了名字。只要领导签字审批过的单据就可以下帐报销。

证人李XX又证:原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属实。安电脑系统可能还有其他费用,x元不经我手。在向辩护人提供的证明与检方说的没有矛盾。

证人卢XX证明:大概在2002年底或2003年初,宾馆奖励我5000元人民币,这5000元钱是从财务上领的,还是金总给我的,因为时间长,我确实想不起来了。不是协调那个部门关系奖励的。

证人崔XX证:我见过张某某,但不熟悉,我们之间私下没有打过交道,他也没有给我送过礼。

证人祝XX证:没有人给我送过礼品和现金。

证人刘XX证:证明2005年经金总同意给消防大队买电脑一部,我与李军一块送到了卫滨区消防大队教导员处了。

证人张XX证:证明其在任洪门地税所长时,2006年春节前在金悦酒店领过一份九州宾馆自制年货一份。

证人郭XX证:在任红旗区地税局长期间,与九州宾馆、金悦酒店、金悦假日酒店及下属人员之间无任何经济来往。

证人刘XX证:证明个人与九州宾馆、金悦酒店、金悦假日酒店及下属人员无任何经济往来。

证人贾XX证:证明个人未接受过九州宾馆及下属个人的任何物品、款物。

证人刘XX证:证明自己在任自由路税务所长期间,没有收受过九州宾馆的任何钱、财、物。

证人姜XX证:证明个人没有接收过九州宾馆、金悦酒店、金悦假日酒店人员的现金及礼品。

证人魏XX证:证明本人在任职期间,没有接收过九州宾馆、金悦酒店、金悦假日酒店任何物品和现金。

证人谢XX证:证明个人与九州宾馆、金悦酒店、金悦假日酒店及个人没有任何经济来往。

2005年12月30日记帐凭证第X号第6项驻马店市建筑行业发票,票号为x,证明防水工程报销x元,票上有金XX、李XX及张某某的签名。

2005年2月26日记帐凭证第X号第2项。郑州市商业发票号为x,证明装修材料报销x元,票上有金XX、李XX及张某某的签名。

郑州市商业发票号为x,证明做电子工程系统报销x元,票上有金建平、李广莲及张某某的签名。

新乡市商业发票一张,票号为x,证明报销9150元。

新乡市商业发票票号为x,证明九州宾馆于2003年2月17日办网络开支x元。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开办单位系市政协。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九州宾馆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新乡市编委(93)X号文件,证明新乡市人民政府将交际处移交给市政协,同时同意交际处改名为九州宾馆。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一份,经鉴定郑州市商业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实际开票单位与领购单位不一致,属无效发票。

上蔡某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3日证明:经查询河南省上蔡某杨集镇建筑防潮施工队未在我局登记注册。

张某某身份证、履历表: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公款x元,其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贪污和辩护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贪污、且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贪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对于04年、05年,先后三次用空白发票冲销其多次在财务上的借款x元,不持异议。除将其中转给金建平3000元、支付卢凤霞奖金5000元外,其余x元的用途,均不能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予以否定,故不能对抗公诉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金建平从被告人手中取过3000元和给卢凤霞奖金5000元,应当从被告人张某某贪污总额中扣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卫芹

审判员李增军

审判员郭红文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改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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