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
被告李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于2010年11月2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温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