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