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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与被上诉人岳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住所地义马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时安,河南博扬(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岳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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