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住所地义马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时安,河南博扬(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岳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