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宫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宫a行至本市x区x路x弄x号东面新村X路上时,见陈a(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康a发生争执,遂伙同陈a采用拳打脚踢等方法,将被害人康a打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康a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4、5、7肋单纯性骨折等,已构成轻伤。
2010年1月9日,被告人宫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宫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a的陈述,证人沈a、吴a、唐a、张a的证言,同案犯陈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a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