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郑州市中原区副区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蒲某某、孟某,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决没收涉案赃款,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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