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景相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某诉请与被告吕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女孩吕××、男孩吕××、吕××均以成年,和原告一起生活;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0月2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构成了事实婚姻,婚后所生子女均以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嘴打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吕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景相国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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