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男,该委员会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系济宁市公安局法制处干警。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系济宁市公安局法制处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不服被告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某某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胜
审判员黄雁
审判员曾玉平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