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祥禄,系灯塔市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市建安公司退休工人。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宏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10年9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金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叶宏岩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