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理,书记员陈玲担任记录。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舒某丰。我与被告因个性不合,夫妻感情不和。现我与被告已分居二年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舒某丰。婚后原、被告因个性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承认夫妻感情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四缝三间木制结构房屋一栋、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与舒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舒某丰由舒某某抚养,杨某某每年承担抚养费12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2009年1月16日杨某某支付三年的抚养费3600元,自2012年开始小孩抚养费寒、暑假各支付600元;
三、共同财产:四缝三间木制结构房屋一栋,原、被告各一半,属于原告的一半,原告自愿赠与给小孩舒某丰。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军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