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f,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兴浩,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9)南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秋林、谢f,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兴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实本案一审系按普通程序审理,但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庭审,且该审判员自审自记。原审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9)南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何利国
审判员蒋立新
审判员罗国潮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薇
校对责任人:蒋立新打印责任人:王某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