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力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阔、邓某,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王某林以及被上诉人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天阔、邓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闫明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