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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X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X,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2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仇X和其女友韩某乙在本市X路X号肯德基店中排队购物时,与被害人黄X因碰擦发生争执,仇X将黄X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黄X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仇X得知群众已报案,遂留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仇X已向黄X支付了人民币3万余元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公诉机关以相关证据,确认被告人仇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仇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仇X到案后向被害人赔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仇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仇X和其女友韩某乙莹在本市X路X号肯德基店中排队购物时,与被害人黄某锦因碰擦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仇X将黄某锦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锦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仇X得知已报案,遂留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仇X已为黄某锦治疗事宜支付了人民币3万余元。庭审前被告人仇X又赔付了被害人人民币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陈某笔录,证人韩某乙、卞某、杨某、陈某、徐某证言笔录、《接受案件登记表》、验伤通知书及损伤鉴定报告、《出院小结》、被告人仇X提供的相关单据、收条等以及被告人仇X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仇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仇X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仇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周康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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