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胥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胥某乙(系胥某甲之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濮阳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职工。
上诉人胥某甲、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