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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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安阳抚顺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卖钢材为由,让南阳客户韩XX先向其提供的李X农行账户上汇款10万元用来发货。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李X公司索要10万元,二人产生纠纷,李X拒绝把南阳客户的10万元钱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遂向在场的何XX求助,要求使用何XX的农行账户,何应允。后被告人李某某给韩XX打电话,骗韩称:李X公司没货,何XX处有货,让韩向何XX账户上汇款5万元,并说把李X账户上的10万元钱还给韩,再让韩把这10万元汇到何XX的账户上,被害人韩XX于4月8日、9日分别向何XX账户上汇款1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货车司机给韩XX打电话,称拉钢材的货车已到达南阳,随后关机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被骗的15万元,何XX扣下被告人李某某欠他的款项及代付的运费,将剩余的x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x元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4月7日冒用安阳抚顺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卖钢材为由,让南阳客户韩XX先向其提供的李X农行账户上汇款10万元用来发货。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李X公司索要10万元,二人产生纠纷,李X拒绝把南阳客户的10万元钱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遂向在场的何XX求助,要求使用何XX的农行账户,何应允。后被告人李某某给韩XX打电话,骗称,李X公司没货,何XX处有货,让韩XX向何XX账户上汇款5万元,并说把李X账户上的10万元钱还给韩XX,再让韩XX把这10万元汇到何XX的账户上,被害人韩XX于4月8日、9日分别向何XX账户上汇款1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货车司机给韩XX打电话,称拉钢材的货车已到达南阳,随后关机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被骗的15万元,何XX扣下被告人李某某所欠的款项及代付的运费,将剩余的x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x元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07年从郑州电力技校毕业后跟着李XX的安阳华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做钢材生意,08年到安阳福顺公司做业务经理至08-4月份,08年4、5月份诈骗南阳客户前后,到湖北、湖南、山东等地做小生意,09年10月到鹤壁一个公司上班至今。

我在安阳福顺公司的工作是在老板的办公室内向全国各地的用户联系,询问对方是否需要钢材,然后联系钢材运输等工作。2008年4月上旬,我在老板刘XX的办公室联系到一个南阳的客户,我问对方是否需要28的三级螺纹钢,对方说可以,我们谈好了数量和价钱,我当时给对方说了我的手机号x。定好后,我给朋友李X联系,说我给南阳客户发钢材,想用他的账户收款,问他是否同意,李X同意。然后我给南阳客户联系说我手里的资金紧张,让他先给10万元贷款,我用传真将李X的卡号以及我自己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给南阳客户,我留的名字是李某。当天下午,南阳客户给我联系说10万元已经汇到李X的账户上,我对他讲马上就发货。后我给李X联系…李X查了后说钱已经到账上

我准备用这10万元钱在安阳定一批价值30多万元的钢材,等南阳客户将货款跟我结清后,我再把余下的钱还给我在安阳定钢材的公司,我从中赚取的差价。

第二天上午我去找李X,李X推托着不愿给我钱,当天中午,我在李X办公室内坐着等,何XX也过来找李X办事,何XX问我干啥哩,我说南阳一个客户钱打到李X账上,我过来拿钱,何问我欠他的钱什么时候还,我让他等等再说。李X说不能把10万元给我,因为李XX欠他x元,李X让我替李XX把三万元还给他,他才肯把10万元钱给我。我就把何XX交到一边,让何先借我x元给李X,我还答应何XX等南阳客户钱打过艾后,我把这x元连同之前欠他的x元都还给他。何XX同意,我给李XX打电话,说我把他欠李X的x元还了,李XX同意第二天把钱给我。何XX取钱后直接把x元给了李X,李X不给我打条。李X不愿把南阳客户打过来的钱给我,他把这10万元打回南阳,让我再找别人的帐户用。何XX让我想办法把钱打到他的账户上,我就给南阳客户联系,说他打到李X账户上的钱用不成,取不出钱,我让南阳客户再向另外一个账户上打5万元,并对南阳客户讲会把李X账户上的10万元再打回去。南阳客户同意再打过来5万元,何XX将他的账号以短信形式发给了南阳客户(用何XX的手机),当天下午,南阳客户把钱打到了何XX的账户上。我俩到银行门口自动取款机上查,见5万元钱到了何XX的账上,我们没有取钱就各自回家了。

第三天,我用公用电话给客户联系,我骗南阳客户说车已经到郑州,害怕路上查,停在服务区,晚上就到南阳了,我让南阳客户再给我10万元,对方说等李X户上的10万元打回去后,就再打钱给我,我让他把10万元也打到何XX的账户上,我让何XX去银行查查,何XX说10万元已经到账上了,我俩一起去银行取钱,他取了10万元钱。将近11万元给了我,具体数记不得了,剩下的钱何XX留在卡上,因为是我欠的钱。

因为我的钱不够,没办法找到足够的钢材发给南阳客户,所以我就把手机关机,不再给客户联系,我也不准备给南阳客户发钢材了。

2、被害人韩XX陈述

2008年4月7日上午,一个自称李某的人用0372-x电话和我联系,说,有28三级螺纹钢,5150元一吨。一共62.84吨,带发票。我看电话是安阳打来的,就和对方说要,对方说自己叫李某,手机号是x,当天上午11点左右,李某给我发了一个传真,上面写着农业银行的卡好,户名叫李X,李某让我先往这个卡号上打10万元,车已经装好了,我就于下午15时,向这个卡号上转账了10万元,到4月X号下午,一个自称何XX的人用x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不让车走,你再给我卡上打5万元,我让何XX直接给我公司的出纳联系,我同意给他转帐5万元。到X号晚上,何XX给我打电话说转到李X卡上的10万元取不出来,让我再转10万元到何XX卡上,我说公司没那么多钱,何XX就说他先把李X卡上的10万元再转会给我,4月9日上午,李X卡上的10万元钱又转回到我的卡上,我就于当天上午把这10万元转到了何XX的卡上。

4月9日上午,x给我打电话,自称是货车司机说,白天货车不敢在高速上跑,现在车在服务区,晚上就到南阳。到4月X号晚上9点十分,x给我发了一天短信,内容是:在有两个小时就打到南阳,手机没费了,怕等下停机,到南阳给你打电话。到4月X号晚上10点,我再打这个电话,对方已经关机了,4月X号打,还是关机,我就打李某传过来的电话,x已经关机,0372-x能打通,对方说姓刘,李某已经不在这里干了。我又给何XX联系,何XX说他把15万元全部给李某了。

3、证人证言

(1)何XX证言

2008年4月8日下午3时许,李某用固定电话联系我,我俩在安钢销售公司路边见的面,李某问我有银行卡没有,有客户要打钱,我说你中呀,货没有发客户先给你打钱,我们做生意还没有遇见过这事的,李某说老客户了,我说不管你咋弄,你用卡了,得先把欠我的钱还给我,李某说中。我俩就联系南阳客户,并提供了南阳客户我的农行账户,下午5、6点,李某给我说咱两看看钱打过来没有,我俩一块到农行钢城支行自动取款机上查看南阳方已经打款到我的账户上5万元,李某让我取4000元给他,我就取4000元给李某,取完后,李某说明天上午可能有10万元打过来。4月9日上午,我没有给李某说,我到银行取了2万元。,李某打电话说10万元钱打过来了,咱两在农行见吧,我俩在安阳钢城支行取5万元,到农行梅园支行取了x元,后我到办公室拿了1万元,再加上我身上还有9000元,连上我已经取的2万元都给李某了。我让李某给我打了一个15万元的手续证明。

2008年4月8日下午,李某用固定电话联系我,我俩一起到李X的公司,李某问李X要10万元,李X不给他,李某给我说先让我拿出4万元交买货的定金,这时,有个司机侯玉河见住李某,问李某要以前欠他的运费500元,李某说让客户把钱打到何XX的账户上,让何XX还500给他,之后,李某给我说,让我拿4万元,加上李某以前欠我的x元,还有李某欠司机侯玉河的500元,总共x元,李某给客户说李X那没货,把钱给你打回去,何XX那有货,把钱打到何XX的账户上,现在钱不够,你们再打5万元到何XX的账户上,我也用我的手机x给南阳客户联系说:现在钱不够,你们再打5万元打到我的账户上,南阳客户问我货装车没有,我说现在下雨,天吊漏电,车在那等着,现在装不成,我给南阳客户包我的卡号,南阳客户让我直接给出纳联系,我把我的农行账户发给了出纳的手机号上。

我那里没有货,但李某给客户说我那里有货。我不知道在哪里装货,我也不知道是否在装货,我说现在下雨,天吊漏电是我自己瞎编的。是想让南阳的客户相信然后把钱打到我账户上算了。

4月9日下午取4000给李某,4月9日上午取款2万元还给高天恒,又取5万元给李某,又取了x元给李某x元,我总共给李某x元。我从中扣除了李某欠我的x元,又替李某还了500元欠司机的运费钱。

我只想把李某欠我的钱要过来,别的没得到好处。

(2)刘XX证言

2008年3月10日左右,李某用我办公室的传真和电话,让我以福顺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开封联系一次钢铁生意,做成功了,给我分有1000多元,李某赚有800多元,后来我和李某谈好,他有客户了就让我给他提共传真和电话,并通过福顺公司搞刚才生意买卖,我也得一些钱。2008年4月X号上午8点,李某到我办公室说南阳有个客户要买螺纹钢,我说你联系吧,当天上午,我外出有事,李某在我办公室,等我回到办公室李某已经走了,具体李某是如何给南阳客户发生业务这事我不清楚。

我和李某是普通朋友关系,他有生意时来找我用我的办公室传真机、办公电话联系生意,有时和我合伙做生意。

该证言间接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诈骗的犯罪事实。

(3)王XX证言

韩经理拿来一个传真件,上面有安阳公司李某和一个农行账户李X,让我往这个账户上打10万元,我就当即给这个账户打了10万元。2008年4月8日下午16时20分,我的手机接到x的电话,对方说是安阳的,昨天打的10万元用不成,把银行汇单用传真给我发过来,后来我把传真发过去,对方说明天把10万元打回我公司,要求我现在先给他打10万元,我推说经理不在,没有办。2008年4月8日对方给发了一条信息,提供了何XX的农行账户,我给该户转了5万元。

2008年4月9日10时,我给对方何XX户上转款10万元。

(4)李X证言

2008年4月的一天,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要你的货,圆钢,我说要货打钱,我给他报了农行卡号,韩XX给我的户上打了10万元。第二天,李某给我打电话说货不要了,你把钱退给我,我说不中,谁打的钱退给谁,后来我把10万元退给韩XX了。

(5)秦A证言

刘XX以安阳福顺公司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它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都用福顺公司的名字和账户,刘XX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在梅元庄北街。

4、书证:

(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2008-35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何XX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户籍证明

(3)何XX身份证复印件

(4)卧龙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李某给何XX出具证明一份,证实15万元全部给李某。

(5)何XX农行卡交易记录

2008年4月8日至4月9日,五次取款合计x元

(6)韩XX汇款15万元交易回复单

(7)何XX发的含有其农行卡号的信息

(8)李某某发的谎称货到南阳的信息

(9)李某给韩XX发的传真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韩XX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梅振焕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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